我省通过《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17-02-19 党委宣传部 点击:

  本报讯(记者 魏永平)山西省日前通过了《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从201731日起施行。《条例》共750条,从规划与产业发展、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汾河流域内的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作了详细规定,谋求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目标。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同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条例》还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支持汾河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汾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依托汾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休闲观光农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条例》规定,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优先配置、使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促进汾河流域生态自然修复;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强河道及其两侧调蓄水功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同时,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鼓励使用再生水,给予政策补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行业等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符合水质标准的再生水。

   《条例》明确,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实行河道、湖泊(水库)、引调水工程岸线分功能管理;禁止在河道内私挖滥采,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禁止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汾河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占用天然草甸或者变更天然草甸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天然草甸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

 

  《条例》规定,禁止在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及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中国水利报 3960 专题版   出版日期: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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